岸电管理系统-宁德岸电-中舟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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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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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十一篇 第5章

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5.2.3 短路保护

5.2.3.1 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大于 250kva 的船舶在并联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 其方法按照---的标准进行。

5.2.3.2 岸电供电期间, 船舶配电系统中任何安装点的预期短路电流不应超过该点断路器的短路分断和接通能力。

5.2.3.3 进行短路评估时, 应考虑岸电和船舶电源馈送的预期短路电流, 可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以---连接岸电时的预期短路电流:

(1) 防止岸电与船舶电源并网运行; 或

(2) 并网连接转移负载期间---运行船舶发电机组数量, 和/或---岸电供电电源输入至船舶配电系统的短路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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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码头岸电同步建设要求码头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和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第七条 已建码头岸电改造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等要求,岸电控制箱,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第八条 码头岸电建设能力要求码头岸电设施的供应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第九条 籍新建船舶同步配套受电设施要求新建籍船舶应当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同步加装受电设施。

第十条 已建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岸电管理系统,对相关营运船舶加装受电设施,或租赁符合要求的船舶。

鼓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上述要求以外的船舶加装受电设施。

第十一条检测要求码头岸电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岸电设施检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船舶受电设施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岸电绞车,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排放控制区内船舶使用岸电要求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宁德岸电,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鼓励船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外使用岸电。

第十三条用电计量和统计码头岸电设施应当设置电量独立计量系统,岸电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量统计范围。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增加岸电业务。

根据<钢制海船入籍规范>规定:

1本章7.2.3.1(5)、7.2.4.2/7.2.7和7.2.8所指的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2沿海控制区范围表1所列60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2所列20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





3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起止点位坐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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